
公告日期:2023-08-28
证券代码:400028 证券简称:金马 5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08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同意 9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明该文件涉及未公开的信息并
提请对方注意保密。除此以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制度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或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章 信息披露适用范围及各方主要职责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纳入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报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4、当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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