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28
证券代码:400028 证券简称:金马 5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08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同意 9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估价。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四)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和关联监事,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关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与维护关联人信息库。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下述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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