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2
公告编号:2023-001
证券代码:400031 证券简称:R 鞍合成 1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一、撤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1)渝 0111 民初 8481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唐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2、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王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名称: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鞍合成与上诉人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于甲方处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鞍合成为协议甲方,上诉人、原审另一被告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黄云斌(已逝世)共同为协议乙方。《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将其分别按份持有的标的公司“利爵有限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换取的对价是得到甲方相应份额的股份,成为甲方控股股东。为保证甲方及甲方全体股东利益,乙方共同向甲方作出标的公司利润补偿承诺,即: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审计机构审计的合并报表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000 万元、4,600 万元、5,200 万元,每年的净利润允许 10%的上下浮动比例。如果任何一年度未能完成上述盈利目标,则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应按其原对标的公司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补足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补偿金额应在甲方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乙方四(即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届时无法全额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则由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按照其在乙方四的持股比例(63%、22%、15%)分别承担乙方四未能履行的现金补偿义务。
鞍合成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向全体乙方发出《业绩补偿通知书》,通知其在
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补偿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但各乙方均未予理会,已经构成违约。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做出一审判
决((2021)渝 0111 民初 848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由被告唐博补偿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25.252 万元(4,140 万元×27.18%),被告王森补偿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20.586 万元(4,140 万元×14.99%),被告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偿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06.018 万元(4,140 万元× 50.87%);上述款项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
二、被告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法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全额履行第一项的现金补偿义务,则由被告唐博代为履行其中的 463.323 万元(2,106.018
公告编号:2023-001
万元×22%),被告王森代为履行其中的 315.90 万元(2,106.018 万元×15%);
三、由被告唐博、王森、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以第一项确定的各自应当承担的补偿金额
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驳回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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