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6
公告编号:2023-003
证券代码:400031 证券简称:R 鞍合成 1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收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3)渝 0111 民初
2787 号传票、(2023)渝 0111 民初 2787 号《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
渝 0111 民初 2787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跃东(副董事长代理董事长职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1
姓名:唐博
公告编号:2023-00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3、 被告 2
姓名:王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4、 被告 3
名称: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三被告按份承担标的公司 2020 年度盈利未达标“补偿金总额”4,140万元;
二、各被告分别承担其应支付补偿金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
止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诉讼依据:
原告与各被告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于甲方处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原
告为协议甲方,各被告共同为协议乙方。《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将其分别按份持有的标的公司“利爵有限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换取的对价是得到甲方相应份额的股份,成为甲方控股股东。为保证甲方及甲方全体股东利益,乙方共同向甲方作出标的公司利润补偿承诺,即: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审计机构审计的合并报表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公告编号:2023-003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000 万元、4,600 万元、5,200 万元,每年的净利润允许 10%的上下浮动比例。如果任何一年度未能完成上述盈利目标,则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应按其原对标的公司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补足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补偿金额应在甲方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乙方四(即被告 “利爵制造”)届时无法全额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则由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按照其在乙方四的持股比例(63%、22%、15%)分别承担乙方四未能履行的现金补偿义务。
原告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向四被告发出《业绩补偿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补偿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但各被告均未予理会,已经构成违约。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再审情况
一、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3)渝 0111
民初 2787 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审理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博、王森、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月 17 日撤回对被告唐博、王森的起诉。
本院认为,案涉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仅起诉部分债务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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