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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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443 号
致: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国际”)的委托,指派田原、于晗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列席了中
川国际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中川国际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c/index)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同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按公告通知的时间、
地点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中川国际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08,000,000】股,占中川国际股份总数的
【65.73】%。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23
日)转让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中川国际全体股东(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及
未办理股份确权的其他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中川国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中川国际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浩女士主持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与会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中川国际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议案内容不包含关联交易,已经全部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川国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田 原
于晗
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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