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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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126 号
致: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国际”)的委托,指派田原、谷荷玲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列席了中川国际于 2023 年 4 月1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中川国际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http://www.neeq.cc/index)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宜,同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 项,为:《审议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按公
告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中川国际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08,001,000 股,占中川国际股份总数 65.73%。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6 日)转让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中川国际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中川国际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中川国际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浩女士主持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与会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中川国际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审议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川国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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