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证券代码:400045 证券简称:猴王 5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2 月 5 日
(三)开庭时间:2026 年 3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向湖北省宜昌市伍
家岗区人民法院发起诉讼,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26)鄂 0503 行初 4 号,案由为“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行政赔偿”,公司
于 2026 年 2 月 5 日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传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谭志军(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付晓宇(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992 年 9 月 3 日,宜昌市土地局作出《关于猴王焊接公司土地作价入股
的批复》(宜市土函【1992】05 号)和《关于确认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
用权的通知》(宜市土函【1992】07 号),确认原焊接设备厂位于东山大道
253 号面积 23472.03 ㎡土地使用权归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该土地所有权
作为国家股入股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猴王股份”)。
1994 年 5 月 17 日,宜昌市土地管理局将东山大道 253 号面积 23472.03
㎡土地使用权登记到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猴王建设总公司名下,登记的土
地使用权面积为 22795.34 ㎡(经重新丈量面积),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
(1994)字第 63 号,测绘流水号:150101022 号。
1995 年 7 月 4 日,原猴王集团公司作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划分资
产的通知》(猴集办【1995】52 号文),将登记在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猴
王建设总公司名下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253号面积为22795.34㎡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设施设备与猴王运输总公司进行了划分:1、将其
中 17023.96 ㎡划分给猴王建设总公司使用,将其余 5771.38 ㎡土地使用权划
分给猴王运输总公司使用;2、确认猴王运输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
筑物及设施归猴王运输总公司使用;3、猴王运输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的行车及配电设备归猴王运输总公司使用。该通知同时要求财务金融部、资
产管理处办理好资产划拨手续,调整有关账务。猴王运输总公司以此对
5771.38 ㎡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设备等进行了入账处理,在其账目中的固定资产科目记载增加 7312930.60 元固定资产,至此该部分房产、土地及设备成为猴王运输总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
1997 年 1 月 19 日,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届三次董事会,同意将猴
王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猴王建设总公司、猴王旅游总公司、猴王造船总公司三家公司除房产、地产以外资产全部转让给猴王集团公司,而该三家公司中所拥有的房产、地产租赁给猴王集团公司使用。为此猴王集团公司向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批准该公司收购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这三家企业(猴王集团公司明确三家企业的的房产、土地不在收购范围)。猴王股
份有限公司在 1997 年 1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发布董事会《公告》,
公告内容为猴王股份将下属猴王建设总公司、猴王造船总公司、猴王旅游总公司除房地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有偿转让给猴王集团公司。
1997 年 4 月 4 日,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关于猴王集团公司资产
重组问题的批复》(鄂国资企发(1997)25 号),同意猴王集团收购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猴王建设总公司、以及猴王旅游总公司(除房地产外)和猴王造船总公司(除土地外)的全部资产,其收购价值为 2754.58 万元(评估后净值)。该评估后净值是排除了三家公司名下房产、土地的价值。
1997 年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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