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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6 15:46:40 股吧网页版
猴王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6


公告编号:2026-012

证券代码:400045 证券简称:猴王 5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17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鲁 0214 民初 26255 号案件已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在青岛市城阳区
人民法院开庭(详见公告 2025-048),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近日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2025)
鲁 0214 民初 26255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中恒银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起娟(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6-012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本溪猴王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佳榆(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5 年 5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给被
告一人民币 3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化 6%,还款方式为
每月 21 日由被告一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到期后归还本金,如被告一不能按期归还任何一期的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一次清偿所有借款本息。同时,原告与二被告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二被告以其持有的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共计 100%的股权为上述借款进行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原告出借资金后,被告从未按合同履行任意一期的还款义务,且经原告催告后仍不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经原告详细了解和调查研究,涉案的质押股权价值已完全不足以覆盖被告所借款项,二被告也不能增加抵押物以保障原告债权。原告出借的资金已经面临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 2800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25 年 5 月 17 日起至实际
付款之日止,以 28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计算的借款利息;(截止到起诉之日,暂计 50400 元)。

3.依法判令原告对二被告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6-012

事实和理由:2025 年 5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借
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给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3000 万元整,借款期
限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化 6%,还款方式为每月 21 日由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
司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到期后归还本金,如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清偿所有借款本息,同时,原告与二被告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二被告以其持有的中科盛创(青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共计 100%的股权为上述借款进行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原告出借资金后,被告从未按合同履行任意一期的还款义务,且经原告催告后仍不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经原告详细了解和调查研究,涉案的质押股权价值已完全不足以覆盖被告所借款项,二被告也不能增加抵押物以保障原告债权,原告出借的资金已经面临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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