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400046 证券简称:博嘉 5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博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四位参会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博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储、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果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
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提交股转系统备案。公
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入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出现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券投资或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物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凡涉
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经相关主管领导的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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