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400052 证券简称:R龙昌1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
民初289号判决书,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廊坊中油管道多种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小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田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原告债权未获偿还;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莲湖联社”)对案外人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飞天公司”)享有债权,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名称为石油管道龙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昌公司”)和案外人邱忠保对飞天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其均未向莲湖联社偿还债务,莲湖联社于2006年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06)陕执二公字第00117号,执行标的5850万元。陕西省高院因未执行到任何财产,于2007年9月27日执行终本,并向莲湖联社出具(2006)陕执二债字第117号《债权凭证》。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即本案原告,继承了莲湖联社债权债务。
2.作为保证人的龙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形;
龙昌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8日,成立时注册资本12000万元,本案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投资时名称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下称“管道局公司”)、被告二廊坊中油管道多种经营有限公司(投资时名称为中油管道多种经营总公司,下称“多种经营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信托公司”)和中油管道油气销售总公司为龙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发起人出资占龙昌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中管道局公司以现金人民币3960万元认
购3300万股;多种经营公司1993年投资时候以拥有在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91.09亩土地使用权价值中的2880万元向龙昌公司认购2400万股的股本;信托公司以现金人民币120万元认购100万股。廊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93)廊会合字第56号】的《验资报告》,报告中没有体现第一被告和信托公司现金出资的任何证明资料和第二被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权权属证明、价值评估以及权属转移证明。
龙昌公司1996年根据新的股份制公司的要求进行改制后,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包括发起人在内的1993年出资的所有股东的股东身份、投资额、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均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也未进行实际重新投资,只有对1993年的投资进行了重新认定。
另因龙昌公司注册登记的股本总额调整为4800万元人民币,各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也做了相应的调整:管道局以1993年投入的现金3960万元重新认购了1320万股;多种经营公司以1993年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价值2880万元重新认购960万股;信托公司以现金人民币120万元重新认购40万股。另因重新登记需要重新验资,故廊坊会计师事务所再次作为验资机构,出具了龙昌1993年成立时候的相同编号的《验资报告》【(93)廊会合字第56号】,对发起人股东身份、投资额、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做了相同认定,只是更改了龙昌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但仍然未对各发起人出资按照出资方式进行验资和审核。
经原告核查龙昌公司成立时候的工商档案登记,发现第一被告管道局公司以现金3960万元投资的时候,并未有实际银行转账凭证,也未附银行询证函,仅有内部做账单据,不符合股东货币出资的验资要求,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管道局公司的出资属于虚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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