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400057 证券简称:海国油 3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4 月 14 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黑 0691
执 564 号《执行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其军
公告编号:2025-03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4 月起,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合同编号为 LYGF-12-CG-2020-0351《聚
丙 烯 装 置 添 加 剂 框 架 采 购 合 同 》、 LYGF-12-CG-2021-0507 、
LYGF-12-CG-2021-0599、LYGF-12-CG-2021-0642、LYGF-12-CG-2021-0649 等多份《聚丙烯装置复配添加剂采购合同》。被告从原告处采购 LY-PE-17、LY-PP-1、复配添加剂、抗氧剂 168 等产品。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被告要求陆续送货 31,929,555.28 元,但目前被告仅付款 15,498,735.75 元,尚欠 16,430,819.53 元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6,430,819.53 元;
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 2,754,987.04 元(按每笔应付货款逾期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 1.5 倍暂计至起诉之日);
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一、截至 2025 年 2 月 21 日,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营口
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6,430,819.53 元,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开具发票,上述款项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每月 15 日前分别最低给付 2,350,000.00 元,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前给付 2,330,819.53 元。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支付方式均为电汇。
二、若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每期还款期限足额支付完毕对应款项,则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放弃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8,457.42 元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公告编号:2025-033
三、如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
款,则 2025 年 1 月 21 日前的利息总额为 1,560,000.00 元,2025 年 1 月 22 日之
后的利息以剩余全部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 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支付的货款、2025 年 1 月 21 日前的货款利息 1,560,000.00 元
及 2025 年 1 月 22 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 68,457.42 元一并申请强
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2025 年 3 月 26 日,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大庆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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