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1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575 号
致: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 10:00 在四川省德阳
市珠江东路 99 号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兴旺律师、李铃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4.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 10:00。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5,261,628,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39%。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无临时提案,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黄兴旺
李铃
201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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