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08
公告编号:2021-002
证券代码:400064 证券简称:国恒 3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战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战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盛农、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小壮、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琳鸣、毛宏、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王战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公告编号:2021-002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确认王战对天津国恒公司享有债权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 712499 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津国恒公司承担。
依据: 2013 年 1 月初,天津国恒公司需要对外借款,陈坚律请王战出 300 万元
资金给天津国恒公司。2013 年 1 月 20 日,王战通过自己的农行卡将 300 万元分
三次汇付至天津国恒指定的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恒公
司”)账户。后未予归还。2016 年 12 月 15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
理天津国恒重整申请。重整期间,王战依法向天津国恒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王战申报的 3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管理人以“证据不充分”不予确认。王战认为,王战汇付 300 万元之本意是天津国恒公司借款,应该得到确认。天津国恒公司也没有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可以取得王战的 300 万元款项而不予归还。(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天津国恒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王战提供的转款对象为广东国恒公司的账户,非天津国恒公司,无法认定双方有关联性或指定收款关系。(六)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4 月 3 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29 日作出
的(2021)津 02 民初 138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王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6500 元,由原告王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公告编号:2021-002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1)津 02 民初 138 号民事判决书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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