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4
证券代码:400065 证券简称:亚美 5 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亚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亚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09),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1民再29号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89号2号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敏,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森,广东嘉得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丹乐商贸有限公司(原珠海市汇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盛路74号4栋3单元401房。
法定代表人:刘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璇,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如明,男,汉族,1965 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街道江山弄12号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锋,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嘉良,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
市拱墅区广福路4号2幢3单元306室。
原审被告:广东悦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路308 号天堂经济开发区7号厂房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星。
原审被告:王晓星,男,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77号30幢。
上诉人亚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公司)、珠海市丹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如明及原审被告广东悦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顺公司)、王晓星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 年3 月11 日作出(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33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2 年1 月30
日作出(2022)浙0105 民监1 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该院于2023 年2 月13 日
作出(2022)浙0105 民再2号民事判决,亚美公司、丹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 年3 月1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5 民再2 号民事判决;2.驳回程如明的起诉;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程如明负担。事实与理由:一、王晓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根据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刑初11 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程如明系王晓星非法集资的退赔受害人,其损失已在该刑事判决中得到处理,即由王晓星向包括程如明在内的集资参与人退赔违法所得,没有退赔的也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驳回程如明民事案件的起诉。二、本案主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而属无效合同。根据刑事查明的事实,王晓星设立公司、以高利诱使投资人进行投资等,非为其公司正常经营而采取的行动,因此作为主合同的一方,王晓星完全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程如明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及主合同,根本不清楚受让的债权是什么,未进行投资项目的查询,为了高额利润置投资风险于不顾,故也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三、本案担保人的保证行为应属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才能认定其构成善意,因此原审法院认为程如明无需进一步确认是否展开
过股东大会的意见是错误的。再者,从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看,亚美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的丈夫李晓明私下收取王晓星500 万元,派人在浙江现场拿着公章负责盖章,且当时亚美公司公章由周鹏辉掌管,故亚美公司的公章或为伪造,或为李晓明与王晓星内外勾结使用。
程如明答辩称:一、本案系重审案件,原审判决于2016 年生效,而刑事判决生效于2018 年3 月,亚美公司以此为依据要求驳回程如明2016 年的起诉,无法律依据,且刑事退赃与民事执行可以并行。二、案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