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16
辽宁普凯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普凯法律意见字(2023)第 04 号
致: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辽宁普凯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严丹、郝籽涵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大会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现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记录、决议及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及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材料的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5 人,代表股份 558,692,5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3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大会。经本所律师对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到簿等文件的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 电话:024-31875989
邮箱:958611567@qq.com 第 1 页共 3 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558,692,54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表决过程和审验表决票,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58,692,54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表决过程和审验表决票,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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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以下无正文,以下系《辽宁普凯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部分)
辽宁普凯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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