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7
辽宁普凯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普凯法律意见字(2024)第 01 号
致: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辽宁普凯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严丹、郝籽涵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大会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现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召开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记录、决议及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2024
年 5 月 17 日、2024 年 6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分别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关
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再次延期公告》以及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听取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4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无偿担保的议案》及同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材料的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 电话:024-31875989
邮箱:958611567@qq.com 第 1 页共 4 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5 人,代表股份 480,076,8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2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大会。经本所律师对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到簿等文件的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80,076,88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80,076,88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了《听取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480,076,88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 480,076,88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443,520,07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
反对 36,556,81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弃权 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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