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05
公告编号:2022-001
证券代码:400070 证券简称:烯碳 3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北京浩聚泽 恒投资有限公司( 委派田宇为代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万幸, 彭游林、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炜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银伟、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姓名或名称: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炜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银伟、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2-001
姓名或名称: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东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银伟、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王大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红民,胡伟、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范志明
姓名或名称:刘成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鹏,魏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民事起诉状所述,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2015 年 11 月 2 日,原告与被
告一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40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4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4 日止,借款年化利率为 10%。被告三、被告五、被告六、
被告七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为被告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为主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为担保人。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支付给了被告一,目前尚余借款本金 350,000,000 元及利息 222,222.22 元未予偿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的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余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350,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 9,361,111.11 元;3、判令被告一
向原告支付罚息(以人民币 359,361,111.11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0%自 2016 年 6
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5月6日,为人民币424,046,111.11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资、保全保函费等实际费用(暂计人民币 100 万元):5、判令原告对被告三出质的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900 万股的股份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一于本案项下的全部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对被告一本案项下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
公告编号:2022-001
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30 日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 01 民初 261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 3. 5 亿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
(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为 9,361,111. 11 元;自 2016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以 3. 5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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