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9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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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 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 1 座 42 层(1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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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十
三届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进行了公告,并在 2023 年 6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网站进行了更正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6 月 29 日 9 时,本次股东大会于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 600-15 甲观
澜庭营销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的推选,由公司董事尉文平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合计98,454,052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8.5254%。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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