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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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2883 号
致: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舒律师和任磊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 14:00 在福建省莆田市秀
屿区众和工业园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为民先生主持。
3、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3 日 15:00 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 15:00。
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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