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9
证券代码:400074 证券简称:海润 3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民事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5 月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4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民事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誉高瞻”)
(二)被告 1 基本信息: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润光伏”)
被告 2 基本信息: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左国电”)
被告 3 基本信息: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顺风光电”)
被告 4 基本信息: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启运光电”)
被告 5 基本信息: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贺兰银星友”)
被告 6 基本信息: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邢台润兴”)
被告 7 基本信息: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通辽国电”)
被告 8 基本信息: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夏海润电力”)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8 月,海润光伏与科左国电签订基础交易合同,
故海润光伏对科左国电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2016年8月,科誉高瞻与海润光伏签订《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科誉高瞻与海润光伏叙做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各被告承担相应保证责任。鉴于相关付款未按时足额履行,2018 年4 月,科誉高瞻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
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68),针对该诉讼纠纷的相关公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 62,206,492.71 元、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5,717,040.42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全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77,180.05元;以56,489,452.29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 6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 124,412,985.37 元、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1,434080.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全至判决书生效之日
止,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为 308,720.18 元;以
112,978,904.57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 1,000,000 元;
3、判令被告二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
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抵押的财产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
被告七、被告八出质的股权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
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出质的电费收款权优先受偿;
8、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不适用
(六)案件进展情况:
1、2018 年 4 月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因
海润光伏未依约按时足额还款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018 年 5 月 8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
事裁定书(2018)沪 02 民初 679、680 号。
3、2019 年 3 月 29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
事判决书(2018)沪 02 民初 679、680 号。
4、2019 年 5 月 16 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科誉高瞻向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根据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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