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24
公告编号:2020-073
证券代码:400076 证券简称:华信控 3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于 2020年 10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披露了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0]豫 08 执 17 号之一)完成子公司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过户登记办理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
告。202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焦作中院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作出的
关于撤销(2020)豫 08 执 17 号之一执行裁定的《执行裁定书》([2020]豫 08
执异 376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案件的当事人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小贷”)
被执行人一: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
被执行人三: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李勇
二、(2020)豫 08 执异 376 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焦作中院在执行亿利小贷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华
信、华信国际、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亿利小贷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向
公告编号:2020-073
焦作中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以物抵债申请,撤销焦作中院(2020)豫 08执 17 号之一执行裁定。
焦作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亿利小贷作为申请执行人,其真实意思在于实现其债权。实现以物抵债后,亿利小贷发现接受的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中原股东华信国际尚有 90700 万元出资未缴纳,其有可能承担由此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如果继续实现以物抵债,则严重违背亿利小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给亿利小贷造成巨大利益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亿利小贷公司的异议理由能够成立,焦作中院予以支持,焦作中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8 执 17 号之一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执行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0)豫 08 执异 376 号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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