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泰君安作为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停产、破产清算等经营风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因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诉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华信国 际、李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8)豫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30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29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 司承担保证责任。具体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 www.neeq.com.cn 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0-005)。
近日,公司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执行通知 书》([2020]豫08执17号),通知内容如下: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安 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勇与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
(2019)最高法民终 152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市 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 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76500000 元及罚息、违约金。
2、向申请人支付案件一审受理费。
3、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同时,法院要求公司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 情况。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公司目前面临重大债务风险、治理及经营风险。鉴于本案涉及金额巨大且 已进入执行阶段,可能导致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 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规范运营、规范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治理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 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 《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1529 号)
(二) 《执行通知书》([2020]豫 08 执 17 号)等法律文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