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0
公告编号:2020-047
证券代码:400078 证券简称:大控 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
负责人:韩令坤、行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吕颐航、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宜鸿、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员工。
(二)(被告一)基本信息:
名称: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军
诉讼代理人:吴杨、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二)基本信息:
名称:大连德联覆铜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晶莹
公告编号:2020-047
诉讼代理人及律所:无
(被告三)基本信息:
姓名:梁军,男,1961 年 12 月 24 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
街 65 号 4-1,身份证号:210204196112245356
诉讼代理人:吴杨、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四)基本信息:
姓名:代威,男,1964 年 7 月 15 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 18
号 A 座 9-2,身份证号:220402196407151437
诉讼代理人及律所:无
(被告五)基本信息:
姓名:崔晶莹,女,1972 年 6 月 15 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
14 号 8-5-4,身份证号:210102197206153424
诉讼代理人及律所: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6 月 14 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采购铁壳向原告长春农村
商业银行大连金马路支行借款 1600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18 年 7 月 5 日原告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大连金马路支行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15,954,473.60 元,用途
“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一年等事项。2018 年 7 月 5 日,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
大连金马路支行与被告大连德联覆铜板有限公司签订《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合同》,同日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大连金马路支行与被告梁军、代威、崔晶莹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分别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因案涉借款到期,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仅偿还部分利息,本金尚余15,954,473.60 元未还,故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大连金马路支行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大连金马路支行贷款本金 15,954,473.60 元及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大连金马路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大连德联覆铜板有限公司、梁军、代威、崔晶莹对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0-047
(五)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已由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2020)辽 0291 民初 3359 号),案件目前仅一审审理结束,我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签收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期间尚未经过,我公司保留上诉的权利。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收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4 日
作出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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