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3
证券代码:400080 股票简称:华业3 编号:临2024-06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业资本”)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22-138)、2023 年
5 月 31 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23-051)、6 月 1 日披
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23-053)、6 月 14 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23-055)、6 月 15 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23-057)、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3-058),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金融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京 74 民初 1981 号、(2023)京 74 民初 1982 号、
(2023)京 74 民初 1983 号、(2023)京 74 民初 1984 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3)
京 74 民初 1986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
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
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
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
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
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映雪资本”)
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被告: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
被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 4页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2023)京 74 民初 1981 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法院审理的原告长安基金诉被告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 74 民初 1986 号案件进行审理。
三、(2023)京 74 民初 1982 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法院审理的原告九泰基金、上海映雪诉被告华业资本、 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 74 民初 1986 号案件进行审理。
四、(2023)京 74 民初 1983 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法院审理的原告粤财信托诉被告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 74 民初 1986 号案件进行审理。
五、(2023)京 74 民初 1984 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法院审理的原告长安信托诉被告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 74 民初 1986 号案件进行审理。
六、(2023)京 74 民初 1987 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法院审理的原告外贸信托诉被告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 74 民初 1986 号案件进行审理。
七、(2023)京 74 民初 1986 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原告映雪资本、九泰基金、长安基金、粤财信托、长安国际、外贸信托(简称为“六原告”)与被告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评级、联合资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映雪资本、九泰基金、长安基金、粤财信托、长安信托以及外贸信托赔偿损失(各原告所代表的产品名称、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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