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30
证券代码:400080 股票简称:华业3 编号:临2024-06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 2024 年 9 月 3 日披露《关于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 2024-061),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京 74 民初 1981 号、(2023)
京 74 民初 1982 号、(2023)京 74 民初 1983 号、(2023)京 74 民初 1984 号、(2023)京
74 民初 1986 号及(2023)京 74 民初 1987 号《民事上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映雪资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
案 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 3页
二、(2023)京 74 民初 1981 号 长安基金《民事上诉状》相关内容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 74 民初 1986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全
部诉讼请求;
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三、(2023)京 74 民初 1982 号 九泰基金《民事上诉状》相关内容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 74 民初 1986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
判决中关于上诉人的判决部分。
2、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华业资本对上诉人投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华业债”)291,775,000 元(指债券面值,下同)所导致的损
失人民币 313,549,326 元(其中,持有债券 227,675,000 元的本息损失为本金 227,675,000 元
及按照 15 华业债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不含该日,下同)为
83,792,364 元),卖出债券 64,100,000 元的差价损失为差价 1,879,366 元及按照《全国法院审
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 22 条规定计算的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为 202,596
元))向上诉人 1 承担赔偿责任。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对上述第 2 项请求项下华业
资本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四、(2023)京 74 民初 1983 号 粤财信托《民事上诉状》相关内容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 74 民初 1986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全
部诉讼请求;
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五、(2023)京 74 民初 1984 号 长安国际《民事上诉状》相关内容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 74 民初 1986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全
部诉讼请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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