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400080 证券简称:华业3 编号:临2025-05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2024-056 号),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津 0116 执恢 13295 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新应收账款债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荣新”)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案 由:借款合同纠纷
二、《执行裁定书》相关内容:
法院在执行天津荣新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有限公司与华业资本、高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民初 150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华业资本、高盛华银行存款 55,000,000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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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3)津 0116 执恢 13295 号《执行裁定书》。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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