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400080 股票简称:华业3 编号:临2025-047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披露《关
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编号:临 2024-064),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4)京民终 1298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映雪资本”)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
案 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因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实未予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 2页
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 74 民初 1986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北京金融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56,910.21 元、上诉人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609,546.63 元、上诉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63,373.26 元、上诉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779.28 元、上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899,679.42 元、上诉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88,730.34 元均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4)京民终 1298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2页 共 2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