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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5 17:18:41 股吧网页版
乐视网3: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5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400084 证券简称:乐视网 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起诉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1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诉机关认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乐视网”)于 2010 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6-001

的上市公司。2007 年到 2017 年间,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单边确认互换合同等方式虚增业绩。

乐视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导致乐视网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乐视
网 2010 年公开发行新股 2500 万股,募集资金人民币 7.3 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
币),2016 年非公开发行新股 10,664.30 万股,募集资金 47.99 亿元。

前述造假行为还导致乐视网披露的 2010 年至 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乐视网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当前经营情况不会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赔偿金额尚难预计,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未来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公诉案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公司将积极应诉,及时披露案情后续审理情况。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起诉书

公告编号:2026-001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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