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400086 证券简称:R 广茂 1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的母公司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9 月 20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秀玉的再审申请的
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陈秀玉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曾是退市公司的股东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系退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9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陈秀玉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晓东、王奇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 05 民终 690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 05 民终 690 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4)闽 0583 民初 5104 号民事判决;
2.请求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的起诉;
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再审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秀玉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属于审查阶段产生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予采信。陈秀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秀玉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经营方面无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有利于加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的管理,对子公司财务报表与经营资料的接管有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及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公告编号:2025-029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基于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公司将依法追究陈秀玉、陈晓东不配合现任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完成工商变更及工作交接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5)闽民申 3221 号民事裁定书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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