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400086 证券简称:R 广茂 1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0 月 13 日,本案于南安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名称:安徽智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志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南安市鹏旺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庭旺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公司”)不服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5)闽 0583 执异 71 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71 号裁定书”),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理由如下:
一、71 号裁定书法律适用错误,机械套用登记形式审查,违反物权实质认定规则。71 号裁定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仅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认定福建天广公司为权利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一)登记簿记载不反映真实权属关系。案涉不动产系天广中茂公司于 2016 年通过内部决议即《关于调整对全资子公司划转消防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方案的议案》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天广公司”)名下,但该划转行为因程序违法及意思表示瑕疵等法定无效事由而自始无效。上述决议的公告中披露的资产负债情况与事实不符,未尽如实披露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天广中茂公司作为实际权利人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二)执行异议之诉需实体审查权属实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应对案涉财产的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71 号裁定书仅以登记形式要件驳回异议,混淆了程序审查与实体审理的界限,
违反司法实质公正原则。
二、2016 年资产划转行为依法无效,物权未发生变动。71 号裁定书未审查划转行为的法律效力,系事实认定重大遗漏。(一)划转决议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 2016 年划转公告第 6 页明确载明:“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全部相关债权人对债务划转的同意。”截至起诉之日,相关债权人仍拒绝追认该债务转移,故该债务转移因未获债权人同意而存在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无效。案涉不动产作为划转资产组成部分,其转移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二)划转行为系内部会计调整,无物权变动意思表示。划转议案反复强调“按账面净值划转”“旨在消防业务分离”,表明其本质为集团内部资产整理,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买卖或赠与,故决议性质实质为内部资产整理。福建天广公司作为天广中茂公司全资子公司,划转后资产仍由天广中茂公司实际 100%控制,证明划转资产(包括案涉不动产)从未脱离天广中茂公司实际控制,所有权未发生真实转移,也不具有所有权实质性处置的意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而且,案涉不动产的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福建天广公司系天广中茂公司 100%控股子公司,划转后天广中茂公司仍通过股权架构对其实现完全控制,案涉不动产始终处于天广中茂公司责任财产范围内。
三、71 号裁定书驳回异议将导致司法执行错误,案涉不动产实为天广中茂公司核心资产,若继续执行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福建天广公司并无独立偿债能力,其名下除案涉不动产外无其他足额清偿财产,作为空壳公司无力偿还 33件案件债务。天广中茂公司现处于破产重整关键期,案涉不动产系核心资产,若被拍卖将直接导致重整计划失败,该错误执行行为将损害数千债权人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天广中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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