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400086 证券简称:R 广茂 1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一控股股东的全资母公司和被告一的母
公司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1 月 21 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立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一
姓名或名称:广州燊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明添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系原告控股股东的全资母公司
2、 原告二
姓名或名称:潘发
公告编号:2025-039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系退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南安宏和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萍萍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被告二曾是退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员工
5、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陈秀玉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曾是退市公司的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2024 年 7 月 1 日,原告广州燊农贸易有限公司、潘发与福建天广消防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广消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现依据案涉《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清偿全部已出借借款,并同时主张相应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天广消防公司应当立即向原告清偿前述债务。
2. 2022 年 9 月 6 日,天广消防公司与南安宏和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宏和公司”)签订两份《确认函》,其中一份确认由王振强向宏和公司转移对被告一享有的 28393494.91 元债权;另一份确认由陈忠丛向宏和公司转移对被告一享有的 18275976.07 元债权。两份债权事由均系“王振强、陈忠丛为天广消防公司代缴税费”,就该债权,宏和公司是在陈秀玉被免职后才向天广消防公司追索。
3.南安市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缴费明细表》可证实:王振强、陈忠丛及宏和公司股东黄萍萍的社保均由天广消防公司缴纳;且前述债权发生时,陈秀玉仍就职于天广消防公司,系天广消防
公告编号:2025-039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另核实,被告二宏和公司持股 30%的股东陈庆教亦为天广中茂公司的股东。案涉两份《确认书》显示,王振强、陈忠丛将金额达数千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宏和公司时,却未收取任何转让对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 673965.8 元借款及利息【以 673965.8 元
为本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利率,
自 2025 年 7 月 29 日起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为
21342.25 元】共计 695308.0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134793.1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以签订合同承担虚假债务的方式转移被告一资产的行为以及对原告债权的侵权行为;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负原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30000 元由被告承担;
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立案,案号为(2025)粤
0904 民初 104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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