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公告编号:2026-006
证券代码:400086 证券简称:R 广茂 1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的母公司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3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3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浙 0681
执异 51 号执行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龙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6-006
法定代表人:王清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系退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禁止天广消防公司变更公司
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
作出(2025)浙 0681 执 1448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停止为被执行人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办理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二、禁止被执行人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禁止其外迁。
三、禁止被执行人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转让手续。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撤销(2025)浙 0681 执 1448 号执行裁定书,撤回(2025)浙 0681 执 1448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 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25)浙0681执1448号案件立案之前已发生变更。
2. 原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已采取各种司法途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并无关于停止、禁止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的规定,该裁定适用该规定,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选、代理律师郑文峰、申请执行人浙江龙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卫民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公告编号:2026-006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该条规定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作为兜底条款,为今后法院可能会摸索出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在法律上留有一定的余地,但有严格的法律界限,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能作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限制性措施。鉴于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禁止办理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且鉴于被执行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天广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陈秀玉变更为王清,并判决陈秀玉向天广公司返还该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营业执
照正本副本, (2025)浙 0681 执 1448 号执行裁定书所载的禁止事项及(2025)浙
0681执 14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载的通知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本院执行的禁止事项,均予以撤销。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院依然可以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因为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惩戒措施不是基于执行而产生,而是基于债权债务发生时就产生的责任,进而引发的执行惩戒。(二)其他进展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的(2025)
浙 0681 执 1448 号执行裁定书所载的禁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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