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公告编号:2026-008
证券代码:400086 证券简称:R 广茂 1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的全资母公司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0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4 月 21 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 0502 行初
393 号判决,撤销被告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作出的(南安)
市监不予登字〔2025〕第 49988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责令被告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
与退市的关系:系退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6-008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陈烽火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5 年 9 月 3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申请,被告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作出(南安)市监不予登字〔2025〕第 49988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
决定对原告的本次申请不予登记。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确认被告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作出的(南安)市监不予登字〔2025〕第 49988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2.为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公司董事、监事备案登记。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南安市人民法院因以天广消防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对天广消防公司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查封等执行措施。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被诉不予登记通知书前并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禁止天广消防公司相关变更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天广消防公司通过案涉变更、备案登记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被诉不予登记通知书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南安市市场监督管
公告编号:2026-008
理局尚需对天广消防公司2025年9月3日提交的申请进一步核查调查再行处理,故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作出的(南安)市监不
予登字〔2025〕第 49988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责令被告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无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财务方面无不良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完成对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并保留对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进行追责的权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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