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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23 15:45:40 股吧网页版
金亚退: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23


证券代码:400087 证券简称:金亚退 公告编号:2021-001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川 01 刑初 323 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公司、周旭辉等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事项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事实

2008 年至 2009 年 7 月期间,被告人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的股东、董事长及
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在 A 股顺利上市挂牌交易,以公司名义授意时任财务总监花纯国、销售经理郑林强等人进行财务数据造假,并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予以
协助配合,虚增、夸大公司 2006 年度至 2008 年度以及 2009 年第一、二季度营
业收入及盈利能力。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使用上述虚假数据,隐瞒公司真实经营
状况。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
挂牌交易,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代码:300028)3700 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9186 亿元。

经鉴定,公司 IPO 财务申报审批材料存在作假,其中 2008 年以及 2009 年
1-6 月营业收入作假金额分别为 137,067,587.60 元、79,946,942.67 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 87.06%、84.47%;净利润作假金额分别为 42,817,348.78 元、19,100,787.75 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 106.77%、101.87%;净资产作假金额分别为 177,306,132.82 元、168,683,920.57 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 89.40%、69.11%。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事实

金亚科技 2013 年大幅亏损,为扭转公司亏损,时任公司董事长周旭辉授意时任财务总监丁勇和进行财务数据造假,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
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2015 年 4 月 1 日,
公司依据虚假的账套核算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报告》。

经鉴定,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真实营业收入为 129,565,619.35
元,营业成本为 175,422,462.25 元,利润总额为-44,754,860.82 元,公司 2014年真实的经营情况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对外披露的 2014 年年报中营业收入作假金额为 72,348,816.33 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 35.83%;净利润作假金额为84,141,310.46 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 213.72%;净资产作假金额为346,437,166.92 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 51.68%,公司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使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金亚科技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在 2014 年年报披露中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勇和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
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周旭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周旭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金亚科技犯罪事实,系单位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及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上述被告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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