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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7:23:22 股吧网页版
R金亚1: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三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公告编号:2025-004

证券代码:400087 证券简称:R金亚1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三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民终 622 号、(2024)川民终 622 号之一),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已对原告廖亮、乔小东、乔通诉公司及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背景

上诉人廖亮、乔小东、乔通等因与被上诉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等被告及原审原告周成波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民初 6640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亮、乔小东、乔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均已审理终结。

1、廖亮((2024)川民终 622 号)情况

法院裁定书载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亮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称因廖亮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炜的资格问题,及廖亮短期内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廖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乔小东、乔通((2024)川民终 622 号之一)情况

法院裁定书载明:原审法庭向上诉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上诉人乔通、乔小东提出减交和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经审查,
不予准许,并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向乔通、乔小东再次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
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原审法院送达的通知载明事项及金额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上诉人乔通、乔小东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乔通、乔小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公司将持续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4)川民终 622 号

《民事裁定书》(2024)川民终 622 号之一

公告编号:2025-004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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