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公告编号:2025-006
证券代码:400087 证券简称:R金亚1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4)川民终 622 号)。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省高院已对原告尹兴涛、江平等 21 人诉公司及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背景
上诉人尹兴涛等 20 人及江平因与被上诉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等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民初 6640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尹兴涛等 20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二):江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省高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均已审理终结。
民事判决书载明:省高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兴涛等 20 人及江平向省高院提交了新证据,省高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省高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核心问题为:1.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的揭露日应如何认定;2.华泰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承销商的责任应如何认定;3.一审法院是否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省高院分别作出如下评论:
1.2015 年 6 月 5 日作为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披露日符合披露
日认定的原则“首次性”特征已为市场知悉和了解,且与 2014 年年报造假并非
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一审判决认定 2015 年 6 月 5 日作为欺诈发行揭露日
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与 2014 年年报财务造假属于两个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分别认定揭露日的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省高院不予支持。
2.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华泰证券公司的过错程度、职责范围以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酌定其对金亚科技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 10%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省高院予以确认。
3.关于尹兴涛等人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对律师费及代表人诉讼请求的通知费等费用未作处理,显属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经省高院核实一审庭审笔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律师提交并确认的“原告诉请明细表”中,并未列明律师费及代表人诉讼通知费,一审庭审证据交换中也未就前述费用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审理。同时,一审判决对投资人主张的其他(或全部)诉讼请求予以了驳回,因此,本案一审判决并未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上诉人以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为由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省高院难以支持。
四、诉讼判决结果
根据《民事判决书》载明:尹兴涛等 20 人及江平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省高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应予以维
公告编号:2025-006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各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省高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公司将持续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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