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公告编号:2025-007
证券代码:400087 证券简称:R金亚1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4)川民终 495 号、(2024)川民终 554 号)。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省高院已对原告卢宁、于根元,王家明等 21 人诉公司及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背景
1、(2024)川民终 495 号:上诉人卢宁、于根元因与被上诉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被上诉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公司),原审原告陈春生、邓珊瑚、张可义、史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2022)川 01 民初 6683 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10 月 8 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2024)川民终 554 号:上诉人王明家等 21 人因与被上诉人金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周旭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公司)、原审原告谈亮、沈幼囡、黄飞燕、王予良证券虚假陈述
公告编号:2025-007
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2022)川 01 民初 6054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2024)川民终 49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卢宁
上诉人(原审原告二):于根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原告:陈春生、邓珊瑚、张可义、史哲
2、(2024)川民终 49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家等 21 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周旭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原告:谈亮、沈幼囡、黄飞燕、王予良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省高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均已审理终结。
1、(2024)川民终 495 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二审期间,卢宁、于根元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通过举证、质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的揭露
日应为 2015 年 6 月 5 日还是 2018 年 6 月 26 日。对此,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2015 年 6 月 5 日作为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披露日符合披露日
认定中首次性、已被市场知悉了解的特征,且与 2014 年年报造假并非相互独立
的虚假陈述行为,一审认定 2015 年 6 月 5 日作为欺诈发行揭露日并无不当,应
予维持。二审中卢宁、于根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终 258 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中,于根元
公告编号:2025-007
申请本院向证监会调取《关于通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情况的函》(稽查局函[2018]527 号),因本案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金亚
科技公司欺诈发行的披露日 2015 年 6 月 5 日,且该证据系证监会未公开的内部
文件,即使存在相关披露信息,也是对 2015 年 6 月 5 日披露内容的进一步精确
和查实,并无调取的必要,本院对该调取申请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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