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13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海南省人民政府以琼股办字〔1993〕16 号文批准,由北京天鸿集团公司(原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京华房产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屋建筑设
计院作为发起人,于 1993 年 2 月 17 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3 年 4 月 16
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3 年,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3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4 万股,于
1999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66 号),公司
股票在 2020 年 8 月 14 日摘牌终止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MeiDu Hold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德清大道 299 号 2601 室、2602 室,
邮政编码:313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76,488,77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设立,在未设立董事会秘书时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适用相关法规对董事会秘书的规范要求。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为公司与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本着效益第一、诚信经营、造福社会的宗旨,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努力保障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石油化工项目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新能源产品技术研发;旅游业开发;海洋资源开发;现代农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仓储业(不含危化品);建材、电子产品、现代办公用品、化工产品及原材料(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农副土特产品、纺织品、百货、五金工具、贵金属、金属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矿产品、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实业投资,基础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咨询,投资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76,488,773 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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