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4
公告编号:2024-013
证券代码:400093 证券简称:千山 3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六安市新锋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千山药机”)的孙公司六安市新锋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锋医药”)收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4)皖 1502 破申 4 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法院裁
定受理对新锋医药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
申请人 1:黄贵荣
申请人 2:陈冬日
(二)被申请人情况:
名称:六安市新锋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金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华山
申请人黄贵荣、陈冬日分别以被申请人新锋医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新锋医药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 2024年 1 月 15 日立案。
本院查明,新锋医药于 2009 年 6 月 5 日经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成立,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金安大道,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占股 70%,刘元玲占股 30%,法定代表人刘华山,经营范围为药用包装材料(不含印刷品),药用合成聚异戊二烯垫片,药用聚丙烯粒子,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纸制品生产、销售;药品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公告编号:2024-013
申请人黄贵荣与被申请人新锋医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作出(2018)湘 0121 民初 7286 号民事判决,判决:“限被告新锋
医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贵荣偿还借款本金 3100000 元,并支付 2018 年
8 月 24 日之前尚欠利息 2248800 元;2018 年 8 月 25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仍以
3100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计算后段利息。”黄贵荣于 2019 年 9 月 6 日
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截止 2019 年 12 月 19 日,尚有 5968200 元
未执行到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湘0121执37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陈冬日与被申请人新锋医药民问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作出(2022)湘 0121 民初 8628 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新
锋医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冬日借款本金 220000 元及利息
243813 元(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 220000 元为基数,按
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
准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计算至金额满 86387 元止);二、驳回原告陈冬日的其他诉讼
请求。”截至 2024 年 1 月 8 日被申请人新锋医药仍未履行完毕。
另查明,新锋医药于 2021 年起停止经营,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数额
较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在 2020 年 7 月 16 日欠付税款合计 61053.32 元,目
前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新锋医药注册登记机关为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划内,本院享有管辖权。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申请人新锋医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在本院送达《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通知书》后,被申请人新锋医药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人黄贵荣、陈冬日申请对被申请人新锋医药进行破产清算,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两个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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