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400093 证券简称:千山 3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上海千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千山药机”)的子公司上海千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山医疗”)收到上海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5)沪 03 破 915《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对上海千山医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将《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申请人:上海千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 200 号 2 号
厂房 2 楼。
法定代表人:刘祥华。
申请人上海千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山医疗公司”)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上海千山医疗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经工商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
刘祥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 200 号 2
号厂房 2 楼,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4 月 27 日至 2033 年 4 月 26 日。
根据申请人公司提交的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申请人
公司账面资产总额612,578.32元,账面负债总额12,065,160.46元,已属资不抵债。另经初步审查,申请人公司有涉执行终本案件,申请人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请示〉的批复》[(2021)最高法民他 366 号]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申请人上海千山医疗住所地位于
公告编号:2025-020
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现申请人的债权债务清册及对外涉执行等情况表明,上海千山医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千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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