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证券代码:400094 证券简称:银鸽 5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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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仅向其持有股权的单位提供担保且按照股权比例承担风险。被
担保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为具有股权关系但为合并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
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公司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和股东会为公司对
外担保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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