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1-29
证券代码:400097 证券简称:刚泰 3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曙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文海东、赵功庭,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庆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银、徐珊,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守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银、徐珊,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卢燎峰,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管理人之浙江开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品豪(管理人之工作人员),浙江开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国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之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颖杰(管理人之工作人员),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徐建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姓名或名称:徐飞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8 月 9 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七
里河支行)与被告(以下简称刚泰控股公司或公司)签订编号为兰银最高综授
字 2017 第 101122017000044 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兰州银行七里河
支行为被告刚泰控股公司提供金额为 3 亿元、不限次数、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
度;投信额度使用有效期自 2017 年 8 月 9 日至 2020 年 8 月 9 日止,在上述最
高额授信期限内,兰州银行七里河支行与为被告刚泰控股公司共发生了 4 笔借 贷业务,发放贷款本金合计 3.1 亿元。
以上借款被告刚泰控股公司到期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刚泰控股公司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
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公司)偿还债权本金 309,976,336.74 元、截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的利息 75,275,726.67 元,合计 385,252,063.41 元,以及自 2021 年 8 月
19 日起至债权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均按年利率13.5%计算);2.判令原告信达资产公司对被告大冶矿业公司抵押的位于西和县大桥乡鱼洞村的西国用(2011)第36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68169.2m2土地(他项权证:西他项(2017)第 010 号)及地上 4939.47m2厂房(产权证号:西房权证大桥字第 354 号)、其他地上建筑物、西和县大桥乡郭坝村的西国用(2014)第388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 11680m2土地(他项权证:西他项(2017)第 011号)及地上建筑物、西和县大桥乡上下味村的西国用(2014)第 388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 173809m2土地(他项权证:西他项(2017)第 012 号)及地上建筑物享有合法有效抵押权,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原告信达公司对被告国鼎黄金公司提供担保的3355件黄金珠宝翡翠(其中翡翠手镯 2572 件、翡翠挂件 783 件,以质押交接清单为准)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押权,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大冶矿业公司、国鼎黄金公司、刚泰集团公司、徐建刚、徐飞君就被告刚泰控股公司上述所负债务向原告信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依据:
债权一:2018 年 12 月 29 日,刚泰控股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决定向兰州银行
七里河支行申请 15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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