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2-21 15:33:44 股吧网页版
刚泰3:重大仲裁及其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21


证券代码:400097 证券简称:刚泰 3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及其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2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25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日 1 日作出的[2023]沪贸仲裁字第 0080 号裁决书。

2、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日 1 日作出的[2023]沪贸仲裁字第 0081 号裁决书。

3、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日 1 日作出的[2023]沪贸仲裁字第 0084 号裁决书。

4、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日 1 日作出的[2023]沪贸仲裁字第 0085 号裁决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文亮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股东
2、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文辉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股东
3、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唐才国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股东
4、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周文毅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股东
5、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刘文亮、刘文辉、唐才国、周文毅与被申请人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签订的《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刘文辉、唐才国、陈振杰、刘文亮、周文毅资产购买协议》(以下称“《资产 购买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案涉《资产购买协议》项下的争议申请仲裁。(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一、申请人刘文亮请求和理由:

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资产购买协议》项下第二笔未付交易价款合 计 184,000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 84,700 元(以 184,000 为基数,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1 日,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实计至支付之
日止。计算公式为:184,000×0.03%×1,535 天=84,700 元);

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 9 万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理由:

2016 年 1 月 7 日,被申请人(甲方)与申请人(乙方四)、刘文辉(乙方
一)、唐才国(乙方二)、陈振杰(乙方三)、周文毅(乙方五)、南京米莱有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六)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第 2.1 条约定,乙方共同连带承诺,目标公司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对应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称“实际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 3,300 万元、4,500 万元、6,000 万元(以下称“承诺净利润”)。第 2.2 条约定,如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任一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该年度期末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 5 条约定的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第 5.1 条约定,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该年度期末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乙方应按照如下约定的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第 5.1.1 条,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十(10)日内确定当年补偿金额,乙方应于该补偿金额确定后三十(30)日内支付给甲方。第 5.1.2 条,乙方应首先以向甲方无偿划转目标公司剩余股权的方式补偿,各年度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 X 本次交易总额(即 17,000 万元)-已补偿金额;当年应补偿股权比例=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目标公司整体估值(即 4.6 亿元,如本次交易完成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