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27
证券代码:400097 证券简称:刚泰 3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2 月 23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民终 162 号民
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顺达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2、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股东
3、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庆生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
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建刚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飞君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6、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王浙榕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7、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郭湘意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刚泰控股公司应与刚泰集团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1.刚泰集团公司和刚泰控股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
(1)人员混同。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徐建刚、实际财务负责人均为叶刚, 其他人员也存在严重混同,其中叶刚虽是刚泰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但处理了 诸多刚泰控股公司的财务事宜。(2)办公地点混同。刚泰控股公司工商登记地址
虽是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中街 549 号,但实际经营地却在上海,与刚泰集团公司在同一幢楼。(3)财产混同。两公司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刚泰集团公司为刚泰控股公司的巨额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刚泰控股公司年报亦表明刚泰集团公司对其有 1 亿余元的资金支持。(4)财务混同。叶刚向上海中海万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上海治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治和公司)及该两公司的关联方提供的对账单中,在一张纸、一份表格中同时列明了刚泰集团公司、刚泰控股公司与这些企业的资金往来;刚泰控股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车海向中海公司、治和公司及该两公司的关联方出具的财产明细,记录了刚泰集团公司及其 关联方对这些企业的应付款明细等。
2.刚泰控股公司副总裁赵瑞俊曾表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其公司。赵瑞俊曾与郭湘意信息沟通,并代表刚泰控股公司向郭湘意提供了珠宝清单,欲以翡翠、珠宝等资产抵偿刚泰集团公司、刚泰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所欠中海公司、治和公司及该两公司的关联方债务,包含案涉债务在内。
3.根据法人财产完整制度,刚泰控股公司也应对刚泰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刚泰集团公司在负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仍为刚泰控股公司巨额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向刚泰控股公司提供 1 亿余元支持款且未约定还款期限,严重损害了刚泰集团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由刚泰控股公司对于刚泰集团公司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徐飞君应当对徐建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1.徐建刚、徐飞君夫妇作为刚泰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应当对刚泰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中海公司、治和公司及该两公司的关联方对刚泰集团公司及关联方的所有款项往来均是徐建刚一手操作、处理,徐建刚虽未与中海公司、治和公司及该两公司的关联方签订借款协议,但王浙榕与徐建刚个人之间存在直接的资金往来,王浙榕将刚泰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借款直接支付至徐建刚个人账户,徐建刚也直接向王浙榕归还借款,故徐建刚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及受益人,徐飞君作为配偶,同样是上述借款的受益人,应与徐建刚共同承担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系针对个案作出,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夫妻一
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有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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