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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5 18:50:40 股吧网页版
宜生3: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5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规程,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治理规范规定的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法侵占公司资产的损害结果负有直接责任或协助、纵容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罢免其董事任职的股东会提案、罢免其高级管理任职或给予其公司内部处分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题;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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