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楼
致: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彭炎林律师、沈丹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2、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3、本次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14:30时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区主楼会议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杜旭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自2025年5月27日15:00起至2025年5月28日15:00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下同)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89,682,2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02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认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4%。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6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89,688,1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0230%。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5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