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400100 证券简称:工新 3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20,922,963.01 元及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 160 起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收
到法院判决,其中 159 起已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其他案件尚未全部履行完毕,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送达
的 160 名投资者《民事起诉状》、(2023)黑 01 民初 524 号等 25 份《民事判决
书》,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23)黑民终 651号《民事裁定书》、(2023)黑民终 398 号《民事判决书》等 8 份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一)160 起投资者诉工大高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共计 160 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
个别案件共同被告增加时任董监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2、案件基本情况
工大高新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8]25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
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工大高新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
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 号),黑龙江证监局认定工大高新存在违法事实,160 名投资者据此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因投资者诉讼案件较多且存在随时变动的情形,新增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基本信息为公司根据目前已收到的法律文书统计披露,最终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公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60 名投资者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原告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共计20,922,963.01 元及诉讼费用等;个别案件请求判令时任董监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工大高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2023)黑 01 民初 524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大高新
被告:北京发亚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发亚”)
2、案件基本情况
1996 年 7 月 8 日,工大高新与北京发亚签订《楼宇及土地转让协议》,约定
工大高新以人民币 2,080 万元购买北京发亚位于哈尔滨道里区巡船胡同 16 号的不动产(以下简称“标的不动产”),对应房屋面积 6131 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为
准)、土地使用权面积 3220.54 平方米(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后于 1999 年 12
月 9 日签订《补充协议》,将转让价款变更为 2,052 万元。转让价款已由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代工大高新向北京发亚和其指定方付讫,根据《楼宇及土地转让协议》,北京发亚应协助将标的不动产过户至工大高新名下。付款完毕后,北京发亚仅向工大高新移交了标的不动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至工大高新起诉之日仍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3、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北京发亚将《楼宇及土地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项下对价为 2,052
万元的不动产过户至工大高新名下,前述不动产包括:(1)哈里国用(1994)字第17874 号土地使用权;(2)集体单位自管公产字第 A01281 号、集体单位自管公产
字第 A01282 号、集体单位自管公产字第 A01283 号、集体单位自管公产字第 A01284
号、集体单位自管公产字第 A01285 号、集体单位自管公产字第 A01286 号六套房产。
4、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工大高新诉请北京发亚协助其公司办理案涉 6 处房产及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的主张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发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协助工大高新将哈里国用 (1994)字第 1787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单位自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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