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5
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O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股东会依法规范召开,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为:有利于公司发展,提高决策效率,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第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的审议范围参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以股东会通知为准。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均视为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身份由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但监事会、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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