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8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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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鄂国浩法意 GHW159 号
致: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卢静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并予以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10:00 在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
贝工业区 2 栋东方金钰大厦 3 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风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20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471,789,8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47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公司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公司 202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6.《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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