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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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C0083 号
致: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开发布了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在深圳市罗湖区贝
丽北路水贝工业区 2 栋东方金钰珠宝大厦 3 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兼总裁张文风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股东(股东代
理人)合计 3 人,代表股份 468,123,68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75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68,123,6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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